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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容·一、立案申請書。·二、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:包括學經歷證件、身分證明文件影本,並應附·三、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: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,期間應在二年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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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章 總則
第 1 條
本準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 定之。
第 2 條
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(以下簡稱補習班),指於固定場址,對外招生達
五人以上,並收取費用,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。
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,向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屬相關機
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、活動或課程,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。
第 3 條
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,各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
應依本準則之規定,訂定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。
第 4 條
依本法第六條規定,學校、機關、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、縣
(市)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,申請設立補習班。
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,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。
第 二 章 名稱、類科、課程及修業期間
第 5 條
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,得合併設置。
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、航空器飛行有關,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、公
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,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,從事任何醫療行為
及航空器飛行。
第 6 條
補習班使用之名稱,應標明所辦理類別,並不得以國名、地名或其他有使
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。
補習班於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行政區域內,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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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習班名稱:學用文理補習班所在區域:信義區詳細地址:福德街292號1樓連絡電話:27597168立案文號:9338246600